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7〕2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3********,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系原广东省佛山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于2005年至2006年担任广东省佛山市**区**期间,滥用职权,未经委托评估,违规批准以低价挂牌出让**项目地块,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532888600元;滥用职权,未经委托评估,违规批准以低价挂牌出让**酒店(二期)项目地块,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9963300元,共计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0285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资料、任职文件、相关批件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潘某某、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资产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二、受贿犯罪事实
1997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担任广东省佛山市**局**、佛山市三水区**、**、佛山市**、佛山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公司经营、土地招拍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1、收受佛山市**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汇银公司24%干股,折合人民币135万元;收受向某某贿送的港币1000万元;收受向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秋枫木家具;收受向某某节日红包等礼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港币13万元。
2、收受向某某代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卢某贿送的人民币800万元。
3、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某某人民币260万元、价值人民币105820元的红木家具。
4、收受佛山市三水区**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甲贿送的港币30万元、价值人民币37.5万元的红木家具。
5、以低价买房的方式,收受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乙贿送的折扣人民币318215元。
6、收受佛山市**集团公司林某某贿送的港币100万元。
7、收受佛山市三水区**酒店老板麦某某贿送的节日礼金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某某共计收受财物人民币13044035元、港币11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任职文件、相关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袁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彩虹
易竹敏
2017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共25册;
3. 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4. 查封被告人宋某某房产2套、家具一批(详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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