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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德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92 

被告人宋德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无门牌号)。2019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德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宋德成在兰州市城关区朝阳村王保保城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向吸毒人员贾某某贩卖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贾某某手中查获被告人宋德成向其贩卖的海洛因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毒资等物证。

1、​ 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1、​ 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宋德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辨认、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德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继续犯罪,属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德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德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8月10日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宋德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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