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宋志岭,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志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志岭于2019年2月21日凌晨,经事先预谋,先后到蓟州区渔阳镇府君里小区、中昌西区小区、太平洋小区(尚文里),更换衣服并戴好帽子、口罩后多次使用手电筒观察他人停放车辆内物品情况,并多次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汽车玻璃砸毁,窃取部分车内现金人民币共计33800元。其中:
在府君里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仇某某的棕色别克牌昂科威轿车(津L****3)副驾驶玻璃及左后侧玻璃砸毁,将车内500元现金盗走;
在府君里小区**号楼**单元东侧,将被害人张某甲的白色北京牌轿车(冀B****6)副驾驶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
在府君里小区**排**号大门外路边,将被害人贺某某的黑色尼桑牌奇骏轿车(津H****6)副驾驶玻璃砸毁,并将车内2300元现金盗走;
在中昌北路中段路西“**女装”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尼桑牌逍客轿车(京P****6)副驾驶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
在府君山广场东侧路边“**户外用品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的黑色丰田牌汉兰达SUV(蒙A****C)副驾驶玻璃砸毁,将车内10000元现金盗走;
在中昌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前院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丙的黑色本田牌雅阁轿车(辽N****6)副驾驶玻璃及右后侧玻璃砸毁,未窃得财物;
在太平洋小区(尚文里)**号楼北侧,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白色路虎汽车(京N****8)副驾驶及右后侧玻璃砸毁,将车内210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宋志岭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张某乙、仇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宋志岭供述和辩解等;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志岭部分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冷松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志岭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2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