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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志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宋志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5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志强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宋志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拘留)两颗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鉴定: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吗啡成分)。

2019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志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已行政拘留)在此以烤吸方式吸食冰毒;2019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宋志强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已行政拘留)在此以烤吸方式吸食冰毒;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宋志强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拘留)在此以烤吸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7月31日18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挡获被告人宋志强以及吸毒人员张某某、郭某某、冯某某,民警当场从张某某右侧裤包查获其以100元价格从宋志强处购买的两颗红色片剂状物质(净重:0.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宋志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查获一个粉红色绿箭薄荷糖圆盒内装的黄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1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个自制吸毒工具(经鉴定:工具内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志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志强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向他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通治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组,电子卷宗一张,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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