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宋志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临邑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5日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2月31日被裁定假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7月31日因减刑刑满予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有关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梨城家园成辉快餐店门口的金万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840元。
2.2019年7月31日晚至8月1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位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光海汽贸北路西专修水箱店内的电焊机一台、磨光机一台(角磨机)、各种修理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磨光机价值90元。
3.2019年8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位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光海汽贸北路西王某甲修车店内的欧缔牌变焊机一台、氧气罐一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变焊机价值2249元,被盗的氧气罐价值250元。
4.2019年8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李家胡同村停车场铁皮屋内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00元。
5.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金家园建材市场金源家园门市门口的JINGLI牌木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木兰摩托车价值1680元。
6.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布某某位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营子棉厂附近挖掘机培训班板房内的松柯牌空调一台(包括内机和外机)。经认定,被盗空调价值1305元。
7.2019年12月7日晚至8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耿某某位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比德弗小区南门经营的塑美颜门市店的TCL空调一台(包括内机和外机)。经认定,被盗空调价值4599元。
8.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金龙盛世小区B区1号楼北侧的辅道上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一辆及车内五金工具一宗、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872元。
9.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临邑恒源街道办事处大孙家街大孙弹棉花店内棉花两包,重39斤。经鉴定,被盗棉花价值468元。
10.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宋志斌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位于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大孙家村的家家乐超市内的水果、饮料、干果、大米、食用油等副食品一宗。经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043元。
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27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布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宋志斌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报告》、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志斌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5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宋志斌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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