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宋思兴,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26日被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2月22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8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思兴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23时许,经吸毒人员刘某某与被告人宋思兴联系后,在宋思兴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房内,宋思兴以200元的价格给刘某某贩卖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小包子。
2、2020年9月10日16时许,经刘某某与被告人宋思兴联系后,在怀化市鹤城区通程大厦停车场入口旁,宋思兴以150元的价格给刘某某贩卖一个甲基苯丙胺毒品小包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思兴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思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思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思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思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思兴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检察官助理:娄蕾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思兴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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