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成龙诈骗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宋成龙,绰号“龙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2月8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步文派出所民警抓获寄押在漳州市看守所,2019年2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成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成龙相继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广场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赣州市***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房1号至7号楼铝合金工程、百叶窗工程、赣州市****活动中心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赣南**学院新建学生公寓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等工程项目及其经营的**铝合金加工部需扩大经营规模的事实,以邀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杨某某入股投资、工程需要送礼、交纳招标报名费等虚假名义,通过打欠条或口头承诺可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廖某甲97.4万元、廖某乙22万元、黄某甲14.2万元、杨某某31万元,共计骗得164.6万元。被告人宋成龙骗取的上述钱款大部分被其日常消费、赌博等挥霍掉。其中:

一、诈骗廖某甲钱款的事实

1、2007年左右,被害人廖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宋成龙,后二人成为朋友。2012年3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广场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谎称该工程每月有4-5分的投资利润,以自己还差5万元投资款的名义邀廖某甲入股投资。廖某甲同意,并于当年3月15日以支付现金和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5万元投资款交付给了被告人宋成龙。

2、2012年3月底或4月初,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广场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因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被工程监理要求更换,要求被害人廖某甲追加4万元投资款,称三个月后可获利6000元。廖某甲遂又交付了4万元给宋成龙。

3、2012年6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与刘坚、魏坚合伙承包了赣州市***广场楼盘百叶窗工程,其本人占工程三分之一股份,邀被害人廖某甲入股投资5万元。廖某甲提议将其前期追加投资在***广场楼盘铝合金门窗工程的4万元本金6000元可期利润转为此次的投资款,再从宋成龙平时欠其的借款其中4000元借款作为其投资款,共计5万元作为其投资款。被告人宋成龙表示同意。

4、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与赣州市***广场楼盘开发商的多个股东关系好,能够承包到***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该工程能够获得总造价25%至35%的投资利润,邀被害人廖某甲入股投资。廖某甲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宋成龙先后以需要活动经费和交纳报名费的名义骗走被害人廖某甲3万元。

5、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虚构其承包到了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房1号至7号楼所有铝合金项目,以邀被害人廖某甲入股投资的名义骗取廖某甲投资款10万元。后被告人宋成龙又虚构其承包到了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房百叶窗工程,以邀被害人廖某甲入股投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廖某甲投资款10万元。

6、2012年10月底,被告人宋成龙虚构其承包到了赣南**学院新建学生公寓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以邀被害人廖某甲入股投资的名义骗走廖某甲投资款35万元。

7、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承包到了赣州市****活动中心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邀被害人廖某甲入股投资,骗得廖某甲投资款30万元。

二、诈骗廖某乙钱款的事实

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虚构其承包到了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房1号至7号楼所有铝合金项目,以邀被害人廖某乙入股投资的名义骗取廖某乙投资款10万元。

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有意承包赣南**学院新建学生公寓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和塑钢工程,邀廖某乙合伙投资,廖某乙同意。后被告人宋成龙以参加该工程的招标需交纳报名费为由,骗走廖某乙12万元。

三、诈骗黄某甲钱款的事实

1、2007年左右,被告人宋成龙经常会至被害人黄某甲经营的网吧上网,逐渐与黄某甲及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熟识。2012年5月初,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与刘坚、魏坚三人合伙承包了赣州市***广场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以邀被害人黄某甲入股投资该工程的名义骗走黄某甲投资款6万元。

2、2012年5月底,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与刘坚合伙经营的**铝合金加工部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追加投资,骗黄某甲入股投资到其名下。黄某甲遂以其儿子黄某乙的名义投资了3万元到宋成龙名下。后被告人宋成龙又以需要再追加投资为由,陆续又骗走黄某甲5.2万元。

四、诈骗杨某某钱款的事实

1、2012年4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虚构其承包了赣州市***广场楼盘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以邀被害人杨某某入股投资的名义骗走杨某某5万元。

2、2012年8月份,被告人宋成龙谎称其能承包到赣州市***广场楼盘的绿化工程,邀被害人杨某某入股投资,后以承包该工程需要送礼、交纳招标报名费及招标保证金的名义先后共骗得杨某某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成龙手机一部;2.投资合作协议、欠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3.刘某某、黄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5.被告人宋成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宋成龙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