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宋文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0********,汉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乡**村**组**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街**号。被告人宋文某2007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文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宋文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苗街村十六区暂住处外的胡同内,因怀疑被害人胡某某偷吃其狗并监视其行踪,对正在车上打电话的胡某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宋文某持棍棒捅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将棍棒抢下与宋文某互相厮打,宋文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胡某某捅刺,造成胡某某左手被划伤,后胡某某跑开,宋文某持刀追赶,追赶未果返回家中。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左手桡侧近腕关节处皮肤瘢痕长8.5cm,左拇指掌侧皮肤瘢痕长1.5cm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左手拇指肌腱断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文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文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玉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文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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