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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文林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宋文林,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在灌南县**乡**村**号。被告人宋文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盗窃,于2011年1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l月31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日转刑事拘留,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文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文林至灌南县**医院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倪某某一辆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0元;

2、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宋文林至灌南县**镇**路**号孙某某家门前,盗走被害人孙某某一辆金鹿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证人陈某某证言;

1被害人倪某某、孙某某陈述;

1被告人宋文林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17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文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文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文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文林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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