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街**号。2013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宋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赛博数码广场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从其手中夺走华为牌mate2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284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9年12月19日
附:1. 案卷2宗;起诉书8份。
2.被告人宋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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