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77号
被告人宋方元(绰号“杨二娃”),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办事处**村**组**号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方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宋方元接到赵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同意贩卖毒品给赵某某。赵某某向宋方元支付毒资后,按照宋方元的指示在重庆市合川区龙川北郡小区3幢3楼楼梯间消防栓上取得净重0.12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可疑物一袋和净重0.2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一袋,后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依法扣押。2020年9月22日下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将宋方元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0.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0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前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宋方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一部、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方元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辨认、检查、搜查、封存、称量、提取笔录等笔录;
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方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方元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方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方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方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方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宋方元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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