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宋方剑,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街道办事处**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栋**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方剑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宋方剑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本市樊城区**路**巷**号**楼的租住屋内向其借钱,遭到胡某某拒绝后,宋方剑从房间内拿菜刀威胁胡某某,并用刀背拍打其身体,抢走胡某某人民币35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宋方剑在租住的本市高新区**镇**组**号**楼左边房间内容留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当日,民警将上述人员查获。经检测,四人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闫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宋方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方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方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方剑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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