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宋春虎,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镇***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1年9月29日年被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安徽省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宋春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春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份,被告人宋春虎多次在砀山县恒大林溪郡小区、滨河小区盗走被害人的电缆线、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4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宋春虎在砀山县恒大林溪郡小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电缆线17斤,后将被盗电缆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170元。
2. 2020年8月3日晚,被告人宋春虎在砀山县滨河小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13栋楼附近车棚的凤凰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
3. 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宋春虎骑着凤凰牌两轮电动车到砀山县恒大林溪郡小区盗走被害人陈**的电缆线一包(大约20斤)。案发后被盗电缆线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宋春虎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并移送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春虎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春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春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春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春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春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 王锐栋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春虎现羁押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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