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宋晓丹,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镇**居委会**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住秭归县**镇**号楼**单元**号。因吸毒违法,于2001年4月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因吸毒违法,于2004年8月被秭归县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因吸毒违法,于2010年8月被秭归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秭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晓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5时许,被告人宋晓丹在秭归县茅坪镇归州街20号坝子里,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归州街20号坝子里鄂E****8小轿车右侧玻璃砸破,然后钻入车内,将车辆驾驶室扶手内人民币2.1万元现金、车后备箱内16盒1916香烟、2瓶五粮液1618白酒盗走。随后出200元包陈某某的的士车到宜昌。当日下午宋晓丹将盗窃的一条黄鹤楼牌1916香烟和两瓶五粮液1618白酒卖给夷陵大道**路**号**处超市,得赃款人民币2200元。销售的香烟和白酒由秭归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6月30日,经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6包黄鹤楼牌1916香烟、2瓶五粮液牌1618白酒认定价格人民币4094元。宋晓丹盗窃李某某的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50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6.被告人宋晓丹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晓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晓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晓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晓丹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晓丹盗窃的现金用于吸毒,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晓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晓丹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晓丹现监视居住于秭归县**镇**路**号**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2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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