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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杰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宋杰(自报),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份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杰在2020年8月有多次盗窃行为,被盗财物约价值290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8月13日5时许,窜至本市黄江镇**村**楼**号楼梯里,偷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78.8元),后以80人民币价格出售卖给东莞市黄江镇**街**号一废品站的薛某某,破案后,该车已起回。

被告人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8月21日2时许,窜至本市黄江镇**巷**号一楼门口,偷走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以100的价格销赃一个路人,并将该笔非法所得钱花掉。

被告人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8月19日3时许,窜至本市黄江镇刁朗村附近,发现一辆黑色摩托车在路边(暂未找到被害人),使用一把钥匙启动摩托车后骑走(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在案发日价格为324元人民币),并将该黑色摩托车以80元人民币价格出售卖给东莞市大朗镇**村**路**号兴裕电动车维修店。破案后,该车被起回。

被告人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8月22日2时45分,窜至本市黄江镇**村**楼**号楼梯里,偷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一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价值约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案发现场附近路段监控录像,被告人宋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杰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杰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宋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杰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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