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宋*,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0090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6时55分许,被告人宋*驾驶豫R9B3**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二杨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石佛寺镇李营村李营支线06号线杆处时,与行人李*举相撞,造成李*举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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