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宋某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道**号。被告人宋某军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街**组**号。被告人方某明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华,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翟某华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武,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武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宏,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三曾因抢劫罪于1991年10月19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中,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合肥市肥东县**镇**街**号。被告人江某中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宜,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58********,汉族,高中文化,安庆市×××退休职工,安徽省大观区人,住安庆市迎江区**路**房**楼**室。被告人张某宜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军、方某明、翟某华、张某武、宋某宏、李某三、江某中、张某宜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同案人姚某全(另案处理)租下位于太湖县**镇**村**组地段长河河道(以下简称“**组河道”)用于开办砂场采砂,后因**组河道未能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直没有正式运营。2017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军在得知**组河道因无法办证不能运营的情况下,以83万元的价钱从姚某全处买下**组河道一半的股份。基于**组河道无证且没有运输砂石的道路但砂石资源丰富,**组河道对面的“街上砂场”有证但所剩砂石资源较少的情况,姚某全、宋某军等人找到街上砂场的股东被告人方某明协商合作经营。2017年11月至12月,姚某全、宋某军、方某明与被告人翟某华等人先后多次协商后达成合作协议,以姚某全、宋某军二人租赁但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组河道入股“街上砂场”,以“街上砂场”的名义开采**组河道内的河砂对外销售,双方协议合作经营后将砂场股份分配为姚某全占股30%、宋某军占股30%、方某明占股40%。双方合作后,将街上砂场开采业务整体承包给被告人江某中,江某中承包经营时,查看了街上砂场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以及**组村民与姚周全达成的砂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并实地到街上砂场查看了开采范围。后江某中安排人员负责该砂场开采的黄砂装车业务,并将河道内采砂业务转包给被告人张某宜,张某宜到街上砂场现场查看时得知**组河道系街上砂场股东购买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份安排采砂工人到**组河道内采砂。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方某明、翟某华、张某武、宋某宏、李某三与同案人李某帮(另案处理)等人因街上砂场可开采的砂石资源较少,**组河道内有丰富的砂石资源可供开采,利润空间丰厚,明知姚某全、宋某军二人入股经营的**组河道尚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而是借用“街上砂场”采砂许可证及运输砂石道路从**组河道内开采黄砂对外销售的情况,在翟某华家中签订股权分配协议,分摊被告人方某明所持有的40%股份,其中方某明占15%、翟某华占10%、张某武占5%、宋某宏占4%、李某三占3%、李某帮占3%。
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宋某军、方某明、翟某华、张某武、宋某宏、李某三、江某中、张某宜等人通过借用己取得采砂许可证的“街上砂场”的名义越界非法开采**组河道内的黄砂,期间6月、7月、8月份汛期内没有开采,4月份非法开采13686.5方,5月份非法开采32606.5方、9月份非法开采22066方、10月份非法开采25135方、11月份非法开采19326方,共计非法开采112820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11021410元。
2018年“街上砂场”股东与江某中、张某宜合作经营期间,太湖县砂石管理总站按每方3元返款给街上砂场的股东。2018年1至7月份,街上砂场股东分得上车费每方7元,江某中分得上车费每方5.8元;2018年8至12月份,街上砂场股东分得上车费每方12元,江某中分得上车费每方10.8元;2018年张某宜分得上车费每方7.2元。非法开采期间,宋某军、方某明等股东共非法获利1460835元,其中各股东按各自比例分配利润,宋某军占股30%,非法获利438250.5元;方某明占股15%,非法获利219125.25元;翟某华占股10%,非法获利146083.5元;张某武占股5%,非法获利73041.75元;宋某宏占股4%,非法获利58433.4元;李某三占股3%,非法获利43825.05元。被告人江某中共获利986991元,张某宜共获利812304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军于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退缴赃款20万元,冻结其银行账户11个,冻结银行卡存款共计41175.04元;方某明退缴赃款43万元,冻结其银行账户1个,冻结银行卡存款10.19元;翟某华退缴赃款8万元,冻结其银行账户6个,冻结银行卡存款共计127960.52元;张某武退缴赃款143982元,冻结其银行账户4个,冻结银行卡存款共计17368.34元;宋某宏退缴赃款8万元;李某三退缴赃款6万元,冻结其银行账户3个,冻结银行卡账户存款共计83944.91元;江某中退缴赃款12万元,太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其铲车两辆;张某宜退缴赃款6万元,冻结其银行账户6个,冻结银行卡存款共计66642.76元,太湖县公安局依法查封采砂船两艘。
另查明:太湖县新仓镇鸣山村街上砂场于2018年1月17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砂石管理总站现场罚款3000元;2018年3月14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砂石管理总站现场罚款3000元;2018年4月19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砂石管理总站现场罚款3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砂石管理总站现场罚款6000元;2018年5月17日因超深采砂被太湖县水利局罚款10000元;2018年9月17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砂石管理总站现场罚款3000元;2018年9月25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水利局罚款5000元;2018年11月26日因越界采砂被太湖县水利局罚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传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军、方某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军、方某明、翟某华、张某武、宋某宏、李某三、江某中、张某宜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1102141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军、方某明、翟某华、张某武、宋某宏、李某三、江某中、张某宜共同故意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宋某军、方某明、翟某华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武、宋某宏、李某三、江某中、张某宜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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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 余锦堂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军、方某明、翟某华、张某武、李某三、江某中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宏、张某宜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共六册、光盘四袋39张;
3.扣押的铲车现停放在太湖县新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4.查封的采砂船两艘现停放在太湖县新仓镇鸣山村街上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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