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商丘市**员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豫N*****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驾车逃逸,后被群众拦截抓获。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313mg/100ml。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江某某的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 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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