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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巷**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宋某醉酒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在合阳县建设路与解放南路十字西侧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被害人张某骑行的“日本佐治牌”自行车追尾相撞后,张某所驾的自行车失控又与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车位内的陕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轻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宋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查获后,办案民警依法对宋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陕西省渭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从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5.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王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户籍证明、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比例图、扣押清单及照片,肇事车辆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157********;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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