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宋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004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镇**路231号附47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份期间,利用手机微信组建五个赌博群,拉拢成员80余人,以商丘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经公安机关查证其在开设赌场期间以销售房卡的形式共计盈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常某某、徐某、魏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网站担任代理,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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