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6〕38号
被告人宋某忠,曾用名宋某忠,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侯马市新田乡某村,系该村村民。2002年2月28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忠窜至我市家和超市锦都店门前,盗窃牛某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75元。
2、2015年9月11日19时,被告人宋某忠窜至我市紫金山街农村商业银行门口,盗窃刘某杰的豪爵110摩托车一辆,价值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忠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伟
2016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住侯马市新田乡某村;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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