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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宋X,男,因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由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宋X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决定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X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XX(另案处理)、王XX(已判)等以护矿为由,纠集被告人宋X、杨XX、杨XX、郭XX、王XX、张XX(5人均已判)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并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1、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7年3月14日15时30分左右,吴XX、王建军等人得知其钼矿上的矿工被武汉澳新公司投资方驱赶时,当即通知被告人宋X纠集杨XX、杨XX、郭XX、王XX、张XX等人到李森林(已判)租用的车库,李XX打开车库门将“关公刀”、钢管等凶器放至车上后,赶往矿山,行至汤河大桥南端武汉方停放奥迪A6轿车和尼桑天籁轿车处,由宋X直接指挥,对该两辆武汉牌照的轿车玻璃和车身进行砍砸。王XX在持刀砸砍中,将奥迪A6轿车司机彭XX的两只眼睛扎伤。作案后,吴XX、王XX指使宋X等人逃离现场。在207国道去老庄镇的路口处,吴XX、王XX与宋X等六人会合,为避免被公安机关盘查抓获,指使杨玉伍开车从其他路线逃离老庄镇,宋X等五人则携带“关公刀”换乘吴XX、王XX的别克轿车返回镇平县城。经南阳市公安局及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彭XX的两处损伤均为重伤,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胡XX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尼桑天籁轿车的损失为8945元,奥迪A6轿车的损失为33375元。

2007年3月14日17时30分,当得知武汉方的伤员彭XX、胡XX去镇平县医院救治的情况后,吴XX及王XX又带领宋X、杨XX、郭XX、王XX、张XX等人窜至该医院,将同湖北武汉澳新公司投资方一起的丁XX停放在医院的保时捷轿车砸毁,并将车上人员李XX、黄XX等人砍伤。经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保时捷凯宴牌轿车的损失为74915元;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寻衅滋事罪

(1)2006年12月5日晚,镇平县晁陂镇人王X在“玉都银庄”KTV消费时,与“护场子”的郭XX、杨XX、王XX、杨XX、张XX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撕打。王XX等人受伤,自认为没有吃过这种亏、丢过面子的团伙成员即决定报复。2006年12月6日晚,经被告人宋X电话纠集,由王XX、郭XX、杨XX、杨XX、张XX等多人持“关公刀”、钢管,准备到王X家进行报复。王X家得知信息后,在带领全家躲避的同时,向镇平县公安局报警。镇平县公安局为防止发生群体性流血事件,立即组织数十名警力前往处置。该团伙成员得知此消息后,请示吴XX,吴决定取消行动。事后,王沛家找人说和,该团伙方才罢手。

(2)2007年2月17日中午,宋X的伯父宋XX因琐事与邻居宋XX发生纠纷和撕打,宋X得知情况后于当天下午14时许,纠集团伙成员王XX、郭XX、张XX等人持“关公刀”、钢管等凶器窜至宋XX家,先行辱骂,扬言要砍死宋XX的家人。在宋XX家人将院门和屋门从内反锁后,宋X、王XX、郭XX、张XX等人又翻墙进院,用脚踹门、并用“关公刀”对宋金东家门、窗及院里物品砍砸后逃窜,影响恶劣。

(3)2007年3月5日14时许,吴XX纠集团伙成员宋X等人持砍刀无故拦截武汉澳新公司投资方人员的丰田越野车,将车玻璃砸烂,对司机李X进行殴打、威胁。

宋X于2011年8月9日到镇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于监视居住期间外逃;又于2019年12月20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结伙随意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㈡、㈢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宋X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宋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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