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在社旗县郝寨镇**村其岳父秦某某家走亲戚时,该村村民张某某因感情纠葛到秦某某家门口辱骂,宋某等人听到后心生不满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宋某用脚踢张某某的腰部,导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宋某自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等笔录;4、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住南阳市**路****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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