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位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路**处**巷**排**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批准,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系于某之妻),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区**街**排**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逮捕,同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系曹某甲之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区**街**排**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逮捕,同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街**处**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 19年6月21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逮捕必要,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逮捕,同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8日到新密市公安局平陌派出所投案自首,于2019年5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位某、于某、张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被告人朱某甲(另案处理)帮助“老王,阿静”给网络博彩公司、赌场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牟取利益,并在银行卡内赃款被人锁住或者领取后帮忙要账,按比例提取好处。于是朱某甲找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帮他找人办理银行卡。李某某找了位某,位某找了于某、娄某(另案处理),于某的妻子曹某甲找了曹某乙,曹某乙找了张某甲。娄某找了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刘某某办理银行卡。
自2019年起被告人位某、于某、曹某甲、张某甲、曹某乙等人在明知道自己所办、收集他人绑定手机卡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仍然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犯罪活动。在张某甲、曹某甲所办卡被挂失、补卡后,被告人宋某某受委托向上述两人要钱时与位某、于某合谋将上述赃款取出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曹某丙在虞城县城郊乡做健身教练期间,通过微信与自称“张某乙”的人成为好友(微信昵称:奔跑的男孩,微信号:********)。“张海洋”以投资博彩游戏赚钱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介绍曹某丙在威尼斯人娱乐城平台上购买博彩游戏,并传授给曹某丙百分百赢钱技巧,从而骗取133816元。被害人曹某丙于2019年3月20日和2019年3月21日分4次向张某甲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10713006606167转入6021元;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分8次向张某甲建行账户6210812430035119573共计汇入127795元。
2、2019年3月份,被害人崔某某在网上结识自称“周某某”的男子,“周某某”以上述手段诱骗崔某某在威尼斯娱乐城投资博彩游戏,崔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张某甲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10713006606167转入9300元。
2019年3月21日,曹某甲告诉曹某乙安排张某甲将上述二人转入其农业银行卡内的15099元取出销户,张某甲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提成3000元后,将12000元交给曹某甲,曹某甲交给于某,后张某甲扣留的3000元被宋某某、于某要走。宋某某、于某将15000元平分。李某某从宋某某、于某二人手中要走10000元。
3、2019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朱某乙在婚恋网结识自称“庞某某”的男子,“庞某某”以上述手段诱骗朱某乙在金沙娱乐城投资博彩游戏,朱某乙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告人曹某甲农行卡6230520710063571279转入20000元;于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3日,分5次向曹某甲的建行银行卡(账号:6210812430035119581)转入103774.5元。
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曹某甲将上述建行银行卡内的赃款80100元,分3次转移至其名下另一张郑州银行卡(账号:6235310001008874462)内,曹某甲将80100元取出私分,其中位某分33000元、宋某某和于某各分23000元、曹某甲分1000元。后位某拿20000元交给李某某。
4、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肖某某在珍爱网认识一个人自称在博彩平台搞维护工程的,以上述手段诱骗肖某某在**娱乐城玩投资博彩游戏,然后被骗。肖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17时,分三笔(50000元,50000元,30000元)向裴某某工商银行账户:1702325101106673512转入13万元;于2019年3月27日分三笔(122545元,30000元,300000元)向裴某某账户:1702325101106673512转入452545元;于2019年3月28日向裴某某账户:1702325101106673512一笔转入682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分三笔(100000元,450000元,600000元)向裴某某账户:1702325101106673512转入1150000元。共计180.074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丙、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位某、于某、曹某甲、曹某乙、张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于某、曹某甲、曹某乙、张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于某、曹某甲、曹某乙、张某甲、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从中牟利,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将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挂失补卡,或者直接销户取款,进而私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位某、于某、宋某某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曹某甲、曹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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