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2019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张家口市桥西分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井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村。2019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晚8点左右,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泽园小区32号楼下,被告人宋某某、井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因遛犬发生肢体冲突,后两名被告人将同小区的被害人岳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井某某报警,等待侦查人员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岳某某陈述;2.被告人宋某某、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朱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 报警案件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井某某诊断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井某某因被取保候审,现住张家口桥东区**路**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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