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7********,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至17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其妻付某某在兰陵县下村乡、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等地多次砍伐、盗窃他人花椒树枝,被盗花椒价值共计10000余元,花椒树被损坏价值共计5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4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兰陵县下村乡云峪村,砍伐、盗窃张某某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870元,花椒树被损坏价值420元。
2019年8月5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兰陵县下村乡小山后村,砍伐、盗窃董某某、刘某甲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2175元,花椒树被损坏价值700元。
2019年8月9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兰陵县下村乡小山后村,砍伐、盗窃刘某乙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2320元,花椒树被损坏价值1610元。
2019年8月12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兰陵县下村乡南山湾村,砍伐、盗窃郝某甲、郝某乙、李某甲、卢某某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2610元,花椒树被损坏价值1485元。
2019年8月13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青石岭村,砍伐、盗窃邵某某、李某乙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及花椒树被损坏价值未做鉴定)
2019年8月14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青石岭村,砍伐、盗窃齐某某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及花椒树被损坏价值未做鉴定)
2019年8月17日夜,宋某某、付某某驾驶三轮车至兰陵县下村乡东上峪村,砍伐、盗窃朱某某花椒树枝一宗,被盗花椒价值2320元,花椒树被损坏价值1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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