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现住商洛市商州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街**组,现住商州**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预谋后,前往商州区**镇**村**组孔某某家,两人翻窗进入孔某某家中,盗窃孔某某藏于墙洞内的人民币39900元以及8枚银元。后两人在西安将盗取的7块银元变卖。经鉴定,每块银元价值800元。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将盗取的现金及出售银元所得赃款用于装修宋某某在**的房屋以及两人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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