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在蚌埠市**工地南大门发现大门西侧十米处一辆红色的踏板电动车钥匙未拔,宋某某提议将该电动车骑回工地宿舍供二人自己使用,代某某同意。后代某某用钥匙启动后骑至二人居住的工地宿舍**栋**室门口,宋某某在后面跟着,二人共同将该电动车抬进工地宿舍。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陆元整(¥2556.00元)。
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并在现场查获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同日将该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田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蚌价认定[2019]33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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