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铜梁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户籍地新疆阿瓦提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重庆武隆区**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号(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铜梁区**公司职员,住重庆市秀山县**街道**号(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及陈某乙(另案处理)合意后,确定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司秀山分公司和重庆市武隆区**公司两处经营场所内无证销售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两种药品,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供货、陈某乙负责宣传推广、陈某甲负责具体运作、何某某负责统计、结算。
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授意下,陈某甲组织秀山公司、武隆公司员工多次以开展活动方式聚集老年人到经营场所,陈某乙冒充达仁堂厂家人员、中医身份,通过虚假宣传、把脉看病等方式诱导到场老年人购买药品,通过签订代购协议,以每套1680元(两盒牛黄清心丸赠送一盒安宫牛黄丸)收取药款。何某某收取药款并统计数量后以每套756元向袁某某购货,袁某某将药品通过物流方式发送至上述两处经营场所。截至案发,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等人在秀山公司、武隆公司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383550元,违法所得数额185478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在秀山公司被秀山县公安局民警、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同日宋某某到案说明情况。案发后,宋某某等人已退缴违法所得1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现金存款凭条、购药宣传资料、购药小票及收据、手写诊断资料、课堂笔记、销售清单及收据、出货清单、公司税务及注册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林某某、石某某、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及同案人袁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5.微信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签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均宣告禁止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通洲
检察官助理:张俊丽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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