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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汶川县**乡**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汶川县**乡**村**组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作为时任汶川县**乡**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私分**村集体土地征赔款42.1449万元,其中宋某某分得21万元,何某某分得21.1449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在立案调查前主动到汶川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共计42.14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退缴涉案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何某某在担任**村村组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村集体土地征赔款42.144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苗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356879****)现被取保候审于汶川县**镇**村;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55859****)现被取保候审于汶川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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