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8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401户。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齐河县人,青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东方花园**号楼**单元**层。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2********,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五莲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销售主管,住山东省**街**镇**村。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销售主管,住山东郯城县**乡**村**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销售主管,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期**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丁),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833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代理经理,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4197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楼**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戊),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沂南县**镇**组**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丙),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莒南经济开发区**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河东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青岛*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甲公司业务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周某某、赵某甲、田某某、王某乙、赵某乙、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乙、于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孟某某、薛某某、宋某乙、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和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注册成立了青岛*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乙公司和兰山分公司。被告人刘某甲任青岛**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负责两公司业务管理。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系兰山分公司销售主管,被告人王某甲任兰山分公司代理经理。被告人张某甲任临沂分公司销售主管。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甲、田某某、王某乙、赵某乙、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乙、于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孟某某、薛某某、宋某乙、毛某某为两公司业务员。
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9日间,两公司客服部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或者在路边拉拢的方式,让客户到公司领取礼品,后由业务员负责向客户介绍投资版画、影视投资,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版画可以在公司托管和公司签订一份托管协议,期限3个月的收益是1%到1.5%左右,6个月的收益是2%左右,12个月的收益在3%左右)。
经审计:截至2018年5月9日,***临沂、兰山分公司共计吸收报案人及业务员自身投资金额146437342元。其中***临沂、兰山分公司46名业务员共计吸收1086名报案人的投资本金144816172元,报案人在卷宗中声明已收回利息9171070元,实际损失金额135645102元。已到案业务员自身投资共计1621170元。
其中:1、被告人秦某某,兰山分公司销售主管,2015年11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45名报案人投资13097573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11967053元、无签字金额:113052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1449253元,实际损失11648320元。秦某某自身投资210512元。
2、被告人李某某,兰山分公司销售主管,2016年3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8名报案人投资745202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5463800元、无签字金额:198822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344916元,实际损失7107104元。李某某自身投资101160元。
3、被告人张某甲,临沂分公司销售主管,2015年9月份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48名报案人投资601001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5164070元、无签字金额:84594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366466元,报案人实际损失5643544元。张某甲自身投资600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兰山分公司代理经理(2018年左右任职经理),2015年10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28名报案人投资5056129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4639174元、无签字金额:416955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640460元,报案人实际损失4415669元。王某甲自身投资370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12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42名报案人投资8401349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6263600元、无签字金额:2137749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317020元,实际损失8084329元。周某某自身投资60000元。
6、被告人赵某甲,2015年8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43名报案人投资8247035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7862435元、无签字金额:38460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329212元,实际损失7917823元。赵某甲自身投资65610元。
7、被告人田某某,2016年4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9名报案人投资731418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7003910元、无签字金额:31027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417870元,实际损失6896310元。田某某自身投资20000元。
8、被告人王某乙,2015年6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40名报案人投资597394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5388740元、无签字金额:58520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257520元,实际损失5716420元。王某乙自身投资192126元。
9、被告人赵某乙,2016年4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3名报案人投资5223556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4626256元、无签字金额:59730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184510元,实际损失5039046元。赵某乙自身投资48800元。
10、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上半年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59名报案人投资5238017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4867467元、无签字金额:37055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330425元,实际损失4907592元。陈某某自身投资12700元。
11、被告人刘某乙,2016年夏天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0名报案人投资3141982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2650902元、无签字金额:49108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106320元,实际损失3035662元。
12、被告人张某乙,2015年12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0名报案人投资2892685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2760565元、无签字金额:13212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248460元,实际损失2644225元。张某乙自身投资60000元。
13、被告人于某某,2016年4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27名报案人投资264386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2393960元、无签字金额:24990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280665元,实际损失2363195元。于某某自身投资80000元。
14、被告人王某丙,2016年3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27名报案人投资273739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2406590元、无签字金额:33080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255880元,实际损失2481510元。王某丙自身投资43062元。
15、被告人袁某某,2016年12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15名报案人投资2268136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1493336元、无签字金额:77480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145000元,实际损失2123136元。袁某某自身投资36800元。
16、被告人孟某某(孟坤),2016年4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1名报案人投资239773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2136725元、无签字金额:261005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153780元,实际损失2243950元。孟某某自身投资76600元。
17、被告人薛某某,2016年5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4名报案人投资1882930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1643900元、无签字金额:239030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173474元,实际损失1709456元。薛某某自身投资103040元。
18、被告人宋某乙,2017年7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24名报案人投资1437913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1385938元、无签字金额:51975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92175元,实际损失1345738元。宋某乙自身投资78360元。
19、被告人毛某某,2016年8月入职,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17名报案人投资1304217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1228110元、无签字金额:76107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90320元,实际损失1213897元。毛某某自身投资2400元。
***临沂、兰山分公司开展业务时大部分采用现金方式收付款,银行账户资金流入及流出均未注明资金用途。无法确认相关银行账户的流入资金是否为报案人投资资金,流出资金也无法确认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物:1、邮票:总张数共332410张,邮票总面值:1217017.44元;2、版画:已装裱的:张数共计111张,面积共计60.7368平方米,按照市场价格约80元每平方米计算,总价约4858.944元。未装裱的:张数共计34746张,面积共计17918.10198平米,按照市场价格约80元每平方米计算,总价约1433448.1584元。3、冻结宋某甲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170022900********,冻结金额5000万元,冻结时账户余额为73306.82元,因该账户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元。4、扣押被告人上缴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甲上缴违法所得110000元;被告人王某丙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毛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5000元,被告人孟某某上缴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共计1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审计报告;书证;集资参与人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周某某、赵某甲、田某某、王某乙、赵某乙、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乙、于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孟某某、薛某某、宋某乙、毛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周某某、赵某甲、田某某、王某乙、赵某乙、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乙、于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孟某某、薛某某、宋某乙、毛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秦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周某某、赵某甲、田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乙、于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孟某某、薛某某、宋某乙、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一百一十四册及集资参与人提交部分材料。
3、审计报告一册。
4、扣押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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