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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6********,回族,本市人,文盲,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座**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6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2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9日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5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5********,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房(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庄路**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2月18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路**号小区楼下向吸毒人员郭某某贩卖冰毒0.2克,收取毒资450元。

2.2019年9月6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足浴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冰毒0.5克,收取毒资1000元。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西门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甲贩卖冰毒0.3克,收取毒资500元。

4.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北门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某甲贩卖冰毒0.4克,收取毒资1000元。后刘某某分得100元并与张某甲共同吸食冰毒。

二、盗窃罪

1.2017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华城**保险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橙色新蕾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945元。

2.2017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华城**保险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红色爱玛牌探索者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玲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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