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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南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4 ********,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奉母镇**行政村**村023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左右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宋**及南**多次容留王**、吴**、姜**、毋**在奉母镇****饭店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1.​ 证人王**、吴**、姜**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南**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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