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路**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路**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在定远县**镇**其家中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麻将等供他人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宋某某在赌场抽头,共计抽头渔利4万元,共计有20名以上人员到该赌场赌博。2019年11月28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查获几名赌博违法人员及麻将机、麻将等涉案物品。当日,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清退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缴款通知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地、赌具等供他人赌博,开设赌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抽头渔利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史某某在定远县**镇****路**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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