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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吕某某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729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现住:介休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人,现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从孝义市**自驾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车牌号为浙B*****黑色**甲轿车和车牌号为晋A*****黑色**乙轿车各一台。2020年7月7日经被告人吕某某介绍二人一起将租来的**乙轿车,谎称其所有,以折价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孝义市**公园赵某某,因手续不全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宋某某得款8万元。之后,宋某某,吕某某二人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7月13日经被告人吕某某介绍,被告人宋某某将租赁的**甲轿车,谎称其个人所有,折价55万元出售给孝义市**公园赵某某,因车辆手续不全,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赵某某借款给宋某某15万元,之后,宋某某、吕某某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

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甲轿车价值615300元,涉案的**乙轿车价值为200350元,合计金额为81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宋某某手机一部,赵某某U 盘一个;

2.书证:报案材料,租赁合同,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

3.证人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骗车辆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宋某某手机数据光盘,宋某某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宋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审查起诉期间,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随案移送宋某某手机一部,赵某某提供的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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