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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77号

宋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吴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1********,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为筹集毒资,在浦北县张某某共同实施了4起偷窃电动车的行为,总价值人民币846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在张某某**街**电子厂斜对面偷走被害人黎某某的立驱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0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在**中学门口偷走被害人陈某甲的台玲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80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在张某某***广场偷走被害人马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30元。

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在**镇**路福**店门口偷走被害人陈某乙的新艺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害人陈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黎某某、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的陈述;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检察官助理李晓霞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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