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5135,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区人,现住**区**街。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关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关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宋某某与吴某某预谋猎捕野生动物,并准备好铁夹、丝套、丝套网猎捕工具。2019年1月24日,二人乘坐宋某某车牌号为晋****的黑色尼桑牌小汽车,进入山西省阳曲县**乡**村附近的沟道内放置猎捕工具,同月26日,二人再次驾车回到放置猎捕工具的地方进行查看猎物时,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民警等执法人员查获。经查,二人猎获草兔雉鸡各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草兔、雉鸡(均为照片)、铁夹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吴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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