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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咸某某、石某甲、石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7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90********,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社区**组。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9********,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珲春市**区**村**组。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咸某某、石某甲、石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先后雇佣同案人石某乙、石某甲、咸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号仓库**仓库,从事非法运输、仓储走私香烟活动。2019年4月2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抓获宋某某、咸某某、石某乙、石某甲。现场从宋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桂AD8***)、咸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粤A3L***)上查获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ESSE等品牌规格的卷烟10个品种合计3369条;从**仓库查获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ESSE等品牌规格的卷烟3个品种合计2702条。经鉴定,涉案的ESSE品牌香烟(型号分别为硬LIGH TS 2015版、硬CLASSIC 2015版、硬BLACK、硬CHANGE、硬GOLD LABEL、硬persso 1mg韩国免税版)均为真品卷烟,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86985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香烟、查获卷烟性质、价格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咸某某、石某乙、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测笔录;

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咸某某、石某乙、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经营走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萌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咸某某、石某乙、石某甲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9张。

3.缴获的走私香烟、涉案车辆等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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