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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唐某某招摇撞骗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8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在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国税局门口,以冯某某嫖娼需缴纳罚款为由骗走冯某某2400元。

2019年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在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金地广场公交站台处,以云某某嫖娼需缴纳罚款为由骗走云某某1200元。

公安机关将宋某某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宋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云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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