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镇,因涉嫌失火罪,经察右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察右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孔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镇,因涉嫌失火罪,经察右后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察右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孔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孔某某在位于大六号镇恒义隆村委会下四道沟村东自家耕地内点火烧莜麦茬,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14.27公顷,其中过火林地总面积153.94公顷(有林地:乔木林地0.687公顷;疏林地0.586公顷;灌木林地19.085公顷;无立木林地34.83公顷;宜林地98.748公顷。)火灾发生后,孔某某拨打119电话报警并与宋某某开展灭火,后经林业部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一同灭火,于当天夜里23时左右山火被完全扑灭。后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鉴定,宋某某、孔某某失火案中烧毁的林木为柠条,面积286.28亩(合19.085公顷),价值为28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宋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价格评估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孔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因疏忽大意,致使火灾发生,导致林地树木烧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建英
检察官助理:高亚丽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宋某某、孔某某联系方式:1524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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