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永泉、周峰,系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0日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在包头市青山区**路**街坊、**路**街坊、**道**街坊,分三次用钳子剪割等方式,盗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废旧铜芯网线。后孙某某将窃得的铜芯网线出售。
2019年6月16日、17日,被告人宋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村,两次用钳子剪割等方式,盗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废旧铜芯网线重约162公斤。案发后,扣押的废旧铜芯网线重约144公斤。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用钳子剪割等方式,盗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废旧铜芯网线过程中被发现,被告人孙某某被当场抓获,缴获被盗窃的废旧铜芯网线约700米。
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废旧铜芯网线价格为人民币1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明;
3.某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出具的书证4份;
4.证人董某某、郭某、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乔阳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包头市青山区**路**街坊**小区**栋**号;
2.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3.案卷2册光盘13张;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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