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3********,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1992年12月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1994年10月因抢劫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2月24日因开设赌场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4月14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周某某、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3月25日案发,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周某某、宋某乙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场**楼**楼经营一赌博机房,期间,由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宋某乙共同至安徽省蚌埠市购买了“六狮王朝”、“捕鱼机”等赌博机,被告人周某某、宋某乙负责招聘服务员及日常的经营管理。2019年3月25日晚,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博机房,当场查获“六狮王朝”连线赌博机8台(其中6台可以正常使用)、“捕鱼机”6台共计14台。经侦查实验,现场查获的赌博设备共有12台具有上分、下分、加分荧屏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属赌博机。当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宋某乙及参赌人员抓获,同年5月7日、6月25日将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管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周某某、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5、辨认笔录;
6、侦查实验笔录;
7、现杨检查笔录及照片;
8、微信聊天记录;
9、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周某某、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周某某、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季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85514****)、宋某乙(联系电话1535793****)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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