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6********,汉族,高中肄业,案发时系**区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宿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宿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2号院2号楼1单元,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致潘某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宿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宋某某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于2019年5月1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王某某、宿某乙、陈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被害人潘某某、证人孔某某、王某某、宿某乙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派出所监控录像;7.鉴定意见: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被害人潘某某、证人王某某、孔某某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博
检察官助理:宋清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京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据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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