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903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减刑于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幢**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月29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有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改变管辖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有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宋某甲因无业在家,想利用网络赌博的方式来赚钱,于是在网络上搜索到了一个微信名为“**”的人。通过练习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宋某甲以每月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租用赌博网络网站及账号。2019年6月,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二次向“**”支付了7000元。后“**”提供了一个以“**”、“**”为参赌项目的“**”赌博网站,该网站被设置了“吃大赔小”的赔偿方式,并提供了级别为分公司的账号mc****,密码qqww********给宋某甲。宋某甲根据“**”提供的网站及账号进行登录,宋某甲便从分公司级别的账号产生了mc****、qq****、qq****三个股东级别账号,再从股东级别账号mc****产生了cz****、mc****、qq****、aq****、ssd****、xx****等七个总代理级别账号,从总代理级别账号mc****产生了aq****、xx****二个代理账号。宋某甲便将总代理账号cz****、ssd****提供给“张某乙”(在逃)用于接受他人的投注参赌;尔后,宋某甲通过张某甲的介绍,先后认识了吴某甲、“纪某某”(在逃),将总代理账号aq****,代理账号xx****提供给吴某甲有用于接受他人投注参赌,将代理账号aq****提供给纪某某用于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其余账号为宋某甲本人自己虚拟投注。宋某甲向吴某甲、“张某乙”、“纪某某”等人收取了每周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账号租金。
宋某甲应参赌人员吴某乙的要求,于2019年7月初提供一个会员账号给吴某乙赌博,吴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甲往该会员账号充值4次共人民币8300元进行赌博。
宋某甲将代理账号xx****提供给吴某甲有后,吴某甲有便从代理账号xx****中产生了qw****、qw****、qw****、qw****、qw****五个会员账号。2019年8月初,吴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在逃)三人以合伙参赌的形式,用会员账号qw***进行了投注参赌,共输掉了人民币13000元。后吴某甲将会员账号qw****提供给“张某丙”用于投注参赌,将会员账号qw****、qw****、qw****、qw****提供给陈某某,陈某某先后用这些账号进行了投注参赌,输掉人民币约10000元。自2019年6月以来,宋某甲从中牟利人民币约29000多元,吴某甲牟利约人民币5000元,张某甲从宋某甲处牟利约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22日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正在利用网络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的被告人宋某甲,缴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平板电脑1台、手机2部、枪刑物品1支。经鉴定,该枪刑物品具备枪支性能,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办案说明,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移交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缴物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片辨认材料及查扣的作案工具、枪支等;
2、证人陈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的供述;
4、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吴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5册;电子数据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14张,补充材料5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