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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医院**诊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医院**勤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镇**。因犯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3日至2月12日;自4月13日至4月26日;自6月25日至7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3月13日;自4月26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打击处理“号贩子”为由,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医院院内及附近花店等地长期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女,62岁)、孙某某(女,53岁)等多名“号贩子”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均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2.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黄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超
代理检察员:高恒志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五册;

3.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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