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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张某某等3人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甲,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小某某”(身份信息待查)要求其提供银行卡等用于收取网络诈骗所得钱款,在网络上购买翟某某中国银行和兴业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178562000********、6229083531********)等,并承诺给予好处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办理或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等方式,相互转款帮助转移并提取诈骗款项。分述如下: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情况下,提供被告人宋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5100********)给诈骗上家,被害人郑某某在网络上以办理贷款名义被骗取4.68万元后,从其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3600********)和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1400********)卡内将4.68万元转入被告人宋某某卡中,后该笔款项被转移至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微信、宋某某招商银行卡内等。其中一笔9000元转移至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账户中,后被其提现取款。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情况下,提供其购买的翟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62000********)给诈骗上家,被害人陈某某在网络上以办理贷款名义被骗取4.5万元,从其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9757********)内将4.5万元转入翟某某卡内,其中2万元被被告人黄某甲在ATM机上取现,另2.5万元被转移至被告人宋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9065000********)内,后经被告人宋某某支付宝、微信、翟某某兴业银行卡等后被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取款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微信账户用于骗取财物,仍提供银行卡、微信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他人收取诈骗所得钱款,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凌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张某某均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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