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滦州市**镇**村**街**号。2018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04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赵某某开车在唐山市古冶区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到附近小区红绿灯路口东侧时,被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强行逼停。后宋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三人开车将赵某某带到唐山市古冶区张某某家中,以赵某某驾驶宋某某汽车发生事故,欠宋某某钱为由,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采用向赵某某身体上喷灭火器干粉、冷水浇等方式折磨赵某某,非法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后于2019年6月22日5时许,宋某某与马某某开车将赵某某带至滦州市杨柳庄派出所后,将其释放,赵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
6、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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