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汉族,小学,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宋某某因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8********,汉族,小学,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秦某甲、相某某、徐某某、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7日,在赣榆区厉庄镇、柘汪镇,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多次利用封建迷信帮人算命的方式骗取丁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7108元。所有损失均已退赔。分别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在赣榆区厉庄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丁某某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11月15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秦某甲人民币50元。
3、2019年11月16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相某某人民币1300元。
4、2019年11月16日在赣榆区大新庄,宋某某、张某某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898元。
5、2019年11月15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秦某乙人民币3660元。
6、2019年11月17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骗取秦某丙人民币1700元。
7、2019年11月17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600元。
8、2019年11月17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11月17日在赣榆区柘汪镇,宋某某、张某某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收条、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秦某甲、相某某、徐某某、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