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吴某某在网上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向其购买大麻电子烟油,后通过微信支付给宋某某人民币370元。被告人宋某某收到毒资后即通过快递将上述电子烟油(净重0.28克)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吴某某处。经鉴定,上述电子烟油含有5F-MDMB-PICA(新型合成大麻素)。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兜售冰毒和麻古(俗称一套“红+白”,下同),双方谈好一套“红+白”价格人民币800元,吴某某即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800元转给被告人宋某某。后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某处买到一套“红+白”,并通过快递将这一套“红+白”(包含净重0.44克的毒品冰毒及净重0.1克的毒品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吴某某处。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将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张某某的住处查获冰毒(净重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毒品、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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