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营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乡**村**组**号,住双鸭山市南市区**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屯**村,住双鸭山市南市区**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受雇于他人,二人在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且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一同驾驶黑******解放牌货车帮助他人将烟丝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运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2019年11月16日,二人驾驶的运输烟丝车辆途径福银高速邵武闽赣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后二人弃车逃匿。现场查获烟丝共计12510千克,经鉴定,该批烟丝价值共计人民币6098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烟丝等物证;(以照片形式移送)
2.到案经过、过磅称重单、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3.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轨迹视频截图、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办理相关烟草制品运输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运输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林塑斌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卷、检察院壹卷及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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